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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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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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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江苏量刑指导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国保监会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民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拍卖管理办法·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民银行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及汶川地震相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民币管理条例·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英文版)·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全**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全**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全**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全**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关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全**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全**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全**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全**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化石的解释·全**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关于民事诉讼法律**工作的规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和《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五批)·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六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调卷函样式》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行政诉讼证据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收费监督管理的规定·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司法解释施行日期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关于刑事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内地与**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暂行规定》·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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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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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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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门就是餐厅和厨房,如何装修才是最好的?
1、如果在面积比较宽敞的家居里设计进门就是餐厅的话,那么餐厅和进门处之间的位置离的比较远,就可以在餐厅进口处设计一个拉门。这不仅不影响美观程度,还能够解决进门就是餐厅的问题。
2、那么是小户型面积的家居里装修进门就是餐厅,我们最好就是要拒绝设置玄关以及隔屏,或是拉门这样的设计,尽量将餐厅的明堂做改变,这种方法也则是可取的。比如是将餐厅设计在电视墙的后方,客人进门的时候是不会进门看到餐厅的,而是会将注意力都放在了电视墙的设计上。
3、我们家居的餐厅顶部的天花板装修设计最好要那种普通的平面,那么餐桌的摆放位置是在横梁的下方或楼梯下方、屋顶倾斜处。这会影响到我们的健康,门和餐桌隔开是很好的办法,这种解决办法比较适合空间较小的餐。就是在门和餐厅之间用屏风隔开,用餐的时候将屏风拉开,这样客人来的时候就不用担心会看到餐厅食物。餐桌的质地要讲究表面易于清理为主,虽然大理石、玻璃等材质的桌面比较坚硬、冰冷,而且艺术感比较强,但是这些材质容易快速吸收人体用餐后的能量,而且还不利于就餐者的交流。
一、厨房,是指可在内准备食物并进行烹饪的房间,一个现代化的厨房通常有的设备包括炉具(瓦斯炉、电炉、微波炉或烤箱)、流理台(洗碗槽或是洗碗机)及储存食物的设备(例如:冰箱)。
二、东西方差异
抽屉防滑垫安全锁抽屉护栏和分隔架东西方厨房小细节大差异 西方人的厨房向以漂亮、整齐、干净着称。随着一些西方整体厨房品牌的进入,西式厨房在中国也越来越普遍。
1、“尴尬”的开放
设计师在设计私人居所的厨房时,应该将西式配置的优点,与中国传统饮食、烹饪习惯的需求巧妙结合在一起,形成既摩登又古典的中国厨房。
2、“左右为难”的中岛
中岛可以说是西方厨房的一大特色,即将本来靠边站的烹饪或料理台等置于厨房的**,一家人可以分散在中岛的四边,一起享受做饭的乐趣。除了做料理台外,中岛还可以提供一个小型家庭聚会的地方。但是如果中国家庭把灶台设置在岛型工作台上,起油锅时,油烟四溅,一餐下来,岛型工作台上,甚至附近的地面都很油腻。因此,对于中**来讲,岛型工作台最好仅仅作为操作台,而在其他区域再安放一个大火力的灶眼来烹制中餐。
3、“身高”不够的水槽
西方的水槽一般为双槽,可以一边洗餐具一边洗菜,因为他们洗的都是比较扁平的餐具,所以水槽高度只有150毫米。而中**习惯用的餐具、炊具都很厚很大,所以中**前几年一般只能选用单槽。不少厂商根据中**的使用情况,生产高度达180毫米的大容量双槽,避免水溅出来。
4、操作台惹来“是非”的洗碗机西方人习惯在厨房里使用嵌入式的洗碗机,他们的餐具大部分是很平的盘子、碟子,油脂也比较少,因此使用洗碗机非常方便省事。但是洗碗机进入中国后,惹来很多批评。市场上出售的洗碗机多采用喷淋式洗刷,冲刷点不能遍布碗壁各处。而中**的餐具以盛主食为主,很难将碗底洗干净。而且洗一次时间太长,加上烘干、消毒等程序,整个过程需要一个小时左右。显然,中**更乐于直接靠自己的双手来解决问题。
5、“中式革新”的吸油烟机
吸油烟机是百分百的舶来品。西方人炒菜,一般使用电磁炉、微波炉等电力炊具,没有明火,油烟少,随便用什么吸油烟机都可将烟吸干净,因此他们的吸油烟机一般是吊顶样式的。而中国家庭的饮食烹饪习惯多为燃气下大火煎炸、猛火爆炒,产生大量油烟,传统的欧式吊顶机器完全不能满足使用需要,一定要选择经过中式改良的吸油烟机。
三、近代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住宅情况日益更新,所以厨房的发展也颇具特点。如燃料的发展,经历了煤球、蜂窝煤饼、液化气、管道煤气、到电磁灶,它侧面反映了中国工业的发展。 20世纪50年代解放初建造的住宅厨房。当时大部分厨房都装有煤气设施,但因设计的每户面积定额过大,超出社会实际分配指标,因而造成当时多户合用的局面,显得拥挤不堪,所谓的“合理设计,不合理使用”就是指当时厨房使用状况。这些使用上存在的各种矛盾,主要是因为当时中国的建设刚刚起步,加之人口多,从而造成了超负荷使用状况。
装修全透明厨房要注意什么
1、厨房灯具
厨房装修的灯具宜采用防水灯具如防雾灯等,线路的接头应严格用防水的绝缘胶布认真处理,以免水汽结露进入,造成短路,发生火灾。厨房灯光需分成两个层次:一个是对整个厨房的照明,一个是对洗涤、准备、操作的照明。
2、厨房慎选木制品
在厨房使用大量的木制品时,应注意厨房的通风与换风系统的完善,避免水汽长期聚留在地板与墙面上,使木制品开裂变形,甚至腐烂。
3、厨房窗帘
厨房的窗帘选择上应采用铝合金烤漆镀膜的百叶窗,尽量不使用布艺窗帘,避免在沾染油污后不易清理。
4、厨房面积
厨房的使用面积要适中,过大无疑浪费,而过小则拥挤不堪,合理面积应一般为为 10平方米左右。还要保证厨房空间的自然采光和合理通风。厨房若面积够大,可放置小型餐桌,这样就能兼作饭厅使用,无须另觅空间作为饭厅,餐桌下可放置地毯以作分隔空间之用。厨房面积若是小,则应该注意收纳。
5、厨房吊顶
装修厨房的顶面、墙面宜选用防火、抗热、易于清洗的材料,如釉面瓷砖墙面、铝板吊顶等。厨房的天花吊顶应考虑采用防水产品,即防水石膏板,耐水腻子及高性能的防水乳胶漆,这样在美观的同时,不至于造成使用上的不便。
6、厨房瓷砖
装修墙面瓷砖的选择应考虑室内光线的照射度,太亮与太暗的空间应采用哑光且色彩淡雅的瓷砖,避免造成光污染,形成视觉疲劳。地面瓷砖的选择在考虑色彩与光泽以外,还应重视使用的舒适性,应选择防滑的瓷砖,且接口要小,防止积藏污垢,要便于打扫卫生。不要使用马赛克铺地。以免滑倒摔伤,造成身体伤害。
7、厨房收纳
厨房的功能决定了它是居家环境最易“脏、乱、差”的地方。如何让厨房美观整洁,是厨房装修的除功能便捷以外的另一重要目的。要充分利用空间,利用台柜、吊柜等,而吊柜一般做成30到40厘米宽的多层格子。家具应尽量采用封闭形式,将各种用具物品分门别类储藏于柜内,既卫生又整齐。厨房里的矮柜最好做成抽屉,推拉式方便取放,视觉也较好。吊柜操作平台之间的间隙可以用来放取一些烹饪中所需的用具。
8、厨房油烟问题
抽油烟机的高度以使用者身高为准,而抽油加药泵烟机与灶台的距离不宜超过60厘米。先安装橱柜后安装抽油烟机,最容易产生麻烦,所以最好和橱柜同时安装。选购吸油烟机等家居用品时中式的比欧式的吸力更强。
如何做好基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笔者通过对近年来基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调查发现,进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必须把握好基本的方法和技巧,才能减少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机率,提高工作实效。现状以富顺县为例,该县自2004年成立专门的餐饮食品监督部门—县卫生执法监督所(大队),以及职能调整后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餐饮至今,共进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活动400次以上,包括**“先教办”到富顺检查共产*员先进性教育工作(二级接待)、省第十一届运动会、80后著名作家郭敬明回母校、县“两会”、县*代会等。经过监督部门的重视和努力,没发生一起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件,有力的保障了各项重要接待和重大活动的顺利进行。具体做法有:一是特别重要活动,监管部门提前制定预案,监督人员24小时驻点监督,从食品原料的采购、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存放整个食品加工制作流程实行全程监督,如省第十一届运动会;二是高中考食品安全保障采取了驻点监督与巡查的方式进行,做到了提前介入,消除隐患,督促整改、过程监督等程序;三是强化菜谱审查工作,对制售高危食品的行为进行制止;四是食品安全保障过程中,对餐饮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如某重大活动餐饮接待监督中,监督员发现制作好已摆上餐桌的菜里混有异物,于是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按照食品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事餐饮单位进行了立案查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是按《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的要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具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A级(或具备与A级标准相当的条件),并有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等,但县级餐馆食品卫生硬件设施普遍较差,如富顺县,在2011年以前,没有一家量化分级管理A级餐饮单位,也没有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达不到规范明确的硬软件要求。特别是在一些乡镇举办的重大活动就餐点,各项卫生设施普遍不齐,有的甚至还在露天坝搭建临时厨房,并摆放餐桌,进行就餐活动。如某县某成功人士在乡镇某中学操场坝举办生日及资助回报家乡宴会和明星演出会,共设了300桌,临时厨房和餐桌就设在操场上,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而此项活动又是县里的招商引资活动,监管部门不能责令停办,只好在食品安全硬件设施严重缺乏的情况下,进行食品操作过程的监督指导;二是在县级餐饮服务食品监督执法人员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一些并非重要的活动和接待,上级也要指派监管部门驻点监督,造成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顾此失彼,影响了餐饮服务行政许可等项工作的开展;三是基层重大活动和重要接待的定点餐馆,由县的接待办和活动组委会确定,确定之前没有征求监管部门的意见,食品安全硬件和软件设施是否达标,无疑就要打上一个问号。对策笔者认为,基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最重要的环节就是要做好全程监督,一是查看软件是否完善,如餐饮服务许可证、健康证明、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食品安全台账、索证索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相关记录、菜谱审查等。二是检查硬件是否到位,如灭菌、降温、冷藏冷冻、消毒设施、保洁设施、专间设施等。三是督促规范操作流程,如采购原料感官查验、杜绝生熟交叉污染、荤素交叉污染、清洗前后交叉污染、规范留样等。四是监督做好个人卫生,如衣帽干净整洁、不留长指甲、勤洗手、不戴首饰等。其次,依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基层实际,提前对重大活动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资格审查,对不具备接待能力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以书面的形式,向当地*委、**提出予以取消接待资格请示,对非重要活动就餐,请示*委、**,不安排监督人员驻点进行食品安全保障,同时向当地*委、**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等食品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争取**的支持和理解。第三,针对基层的实际情况,可将监督保障重点放在规范操作流程上,硬件不足,可灵活的采取其他办法,如无足够的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和保洁柜等硬件设施的餐饮接待单位,可采取提供一次性消毒餐具的方式等。第四,在不同重大活动保障上应掌握监督重点和技巧。一是县委、人大、政协、工会举办的全体代表(委员)会。此类会议的就餐点属县级大中型餐饮,一般比较固定,接待餐饮单位的食品安全硬件设施相对较好,食品安全管理员及从业人员有一定食品安全知识和经验,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在接待会议时,同时还有婚庆、生日等宴会,所以,监督人员要重点监督接待点是否存在超能力接待,烹制食物时是否做到烧熟煮透等;二是“高考、中考”期间的学生集体就餐活动。此类活动就餐点广,餐馆、学校食堂均有学生集中就餐,而监督人员人手少,无法做到所有就餐点都全程监督,故应采取巡查与驻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就餐人数多的餐馆、学校食堂可采取驻点监督的方式,对就餐人数少的餐馆、学校食堂要可采取巡查的方式,重点监督是否制售凉菜、原料材采购是否符合规定等;三是县里各类旅游经贸招商活动,如豆花文化节,乡村旅游节等。此类活动就餐点多是农家乐、乡镇餐馆、特色餐馆,食品安全硬件设施普遍不齐全,有的甚至还是无证餐馆,监督中必须把握原则,就是不允许在无证餐馆里从事重大活动接待工作。其次,就是多从软件上进行指导,以弥补硬件上的不足,重点监督室内外环境卫生、有毒有害物品管理等;四是大型运动会。此类活动是基层最重要的食品保障工作,应予以高度重视,必须严格按照《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做好动员布署、评估准备、保障实施三个阶段的工作,完成就餐单位资格审查、落实接待单位责任、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等一系列工作,并实行24小时驻点监督;五是各种学校的百年校庆活动。此类活动的特点是就餐人数多而集中,一般都上千人以上,而且有一些知名校友参加,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任务重,就餐形式有提供一次性盒饭或桌席,一般是在学校食堂进行。因此,在监督过程中,监督人员应审查一次性饭盒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还要考虑学校食堂的接待能力是否有超范围现象等。
厨房是透明玻璃门,开门能看到灶台,这种属于风水上的忌讳么?怎么化解?…
这种情况还算好。灶台没有正背着厨房门,厨房都视为小财库,特别是做饭的时间被人看到就认为是漏财,平时不用时可以关着。但透明玻璃要处理一下。一般都是贴上磨砂膜。防止在厨房外可直接看到厨房内。门帘那些不方便。有时进出都要手揣东西。只要在做饭时把门拉上就可以了。有磨砂膜。别人也看不到里面。